一、气候变化诉讼的发展和嬗变
(一)气候变化诉讼发展及对《巴黎协定》的催生
(二)《巴黎协定》后气候变化诉讼的实证嬗变
二、《巴黎协定》为气候变化诉讼设定实证逻辑基础
(一)温控量化目标条款对气候变化诉讼客体的确定化
(二)国家自主贡献承诺对分权原则的化解
三、《巴黎协定》对气候变化诉讼的实证法规范功能
(一)气候变化诉讼的法规范依据拓展
(二)对气候变化诉讼因果关系原则的既定化
四、气候变化诉讼发展的中国语境和实证走向
(一)公法路径:“国家自主贡献义务之诉”向“双碳”目标义务之诉转化
(二)私法路径:发展气候变化私益诉讼
(三)交叉路径:协同气候变化适应和生态损害之诉与生态环境损害之诉
五、结论
文章摘要:广义气候变化诉讼实践在实体法上“助产”《巴黎协定》等气候变化国际法规则,后者也“反哺”着前者。《巴黎协定》为气候变化诉讼铺设了实证逻辑基础,其温控量化目标条款明确了气候变化诉讼客体,其国家自主贡献规则化解了政治问题的分权原则。《巴黎协定》展现出的实体法规范功能——拓展气候变化法律依据和气候变化因果关系原则的既定化,推动了2015年以后气候变化诉讼向核心主题实证嬗变。我国应依循公法、私法和交叉协同三条路径发展狭义气候变化诉讼。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杜群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论文DOI:10.15984/j.cnki.1005-9512.2022.07.011
论文分类号:D9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