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气候变化诉讼的基本范畴
二、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实践
(一)气候变化诉讼的四种主要样态
(二)气候变化诉讼实践的两个特点
三、气候变化诉讼中国范式的逻辑
(一)气候变化问题的两大特质
1. 利益的再解析
2. 风险的再应对
(二)现有环境诉讼模式的契合度
(三)气候变化的特质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最相匹配
四、气候变化诉讼中国范式的构建
(一)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设计
1. 扩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2. 界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的适用关系
3. 优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预防性责任的承担方式
(二)建立专门案由收录案件并研究相应的规则
五、结论
文章摘要:气候变化诉讼在学理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气候变化诉讼是与气候变化应对关联的诉讼;狭义的气候变化诉讼是直接提出应对气候变化诉求的诉讼。我国司法实践中,业已出现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碳排放权交易和碳汇交易诉讼、能源替代诉讼等气候变化应对的关联诉讼,也出现了“真正”的气候变化诉讼。前者数量多、涉及案由众多;后者数量少且审理艰难,本质原因在于现有的环境诉讼模式无法为此类新型案件提供坚实支撑。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理论派生、强调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专门救济环境公益、应对环境风险,是现有环境司法框架内与“真正”的气候变化诉讼最为匹配的方式。构建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范式,一方面应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扩展其适用范围、界定与行政执法的关系、优化预防性责任的承担方式,另一方面应完善专门的气候变化诉讼案由规定、研究相应的诉讼规则。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张忠民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论文DOI:10.15984/j.cnki.1005-9512.2022.07.012
论文分类号:D922.68